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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区信用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海峰涉嫌受贿78起600余万元受审

日期:2013-12-30 22:26:34 来源:光明网 热度:2750 ℃

    7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区信用联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王海峰涉嫌受贿78起600余万元,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来自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小企业负责人等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王海峰,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2006年2月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2007年任宿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被告人王海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宿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6年2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王海峰在任宿州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和宿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宿州市恒馨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陈某、宿州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某、宿州市恒丰集体董事长郭某、宿州市汴河信用社主任陈某某、宿州市苗安信用社副主任张某、宿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审计稽核部经理张某某等贿赂78起,合计人民币676.33万元、购物卡15.34万元、美元2000元,以及购买价39.5万元的住房一套、购买价15156.70元的千足金佛摆件一件、购买价5.888万元的奥运青花瓷一套,扣除在案发前上缴其单位廉政账户人民币79.6万元,受贿钱额折合人民币658.97367万元及美元2000元,为请托人在贷款审批、岗位调整、职级晋升、子女就业、工作关照等请托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对王海峰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王海峰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认为自己是工人身份,不是国家干部,不应以受贿罪论处,而且自己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希望予以从轻判决。

由于案件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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