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原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审被判刑15年

日期:2016-01-13 02:11:55 来源:央视新闻 热度:2123 ℃

原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

原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东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在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公安部副部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海洲等人在调动工作、代理广告、迁移户口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力夫等人在重大责任事故处理、电视节目录制播出、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08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过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其中李东生收受482万余元,李福升收受171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生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的多起事实,其个人所收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或退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李东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检方指控李东生受贿2198万余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李东生简历

李东生,男,汉族,1955年12月生,山东诸城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毕业,高级编辑,副总警监警衔。第二届韬奋新闻奖获奖者。曾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

1975年——1978年,就读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专业。

1978年,到中央电视台工作,从事电视新闻采编工作,曾任中央电视台新闻部时政组副组长、政文部副主任、新闻采访部副主任、主任、新闻中心主任、副台长。

在中央电视台工作期间,曾长期从事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的采访任务;参加六届人大、七届人大、八届人大、党的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邓小平逝世、香港回归等一系列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工作。

2000年07月~2001年01月,担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2002年05月,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2009年10月,担任公安部党委成员、副部长(正部级)。

2007年01月,荣获第二届韬奋新闻奖。[2] 

2010年08月,兼任国家亚运安保协调小组组长。

2011年02月,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至2013年12月)、公安部副部长(兼)、党委副书记(正部长级)(至2014年02月)。

2013年12月2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6月3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原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李东生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东生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公安部党委原副书记、原副部长李东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2015年8月21日,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8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14日,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安部原党委副书记、副部长李东生涉嫌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东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经审理后宣布择日宣判。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东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处被告人李东生有期徒刑15年,没收非法所得100万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099377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