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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检察机关依法对景春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日期:2016-05-18 02:51:04 来源:人民日报 热度:2030 ℃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被告人景春华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告人景春华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景春华简历

景春华,男,汉族,1956年2月生,山东广饶人,1976年8月入党,1973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毕业,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曾任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共青团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委员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河北省委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省委委员,河北省第四届党代会代表、河北省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届市委委员。

1973.11——1978.04,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四采区井运区工人、井下青年突击队队长;

1978.04——1983.11,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科干部;

1983.11——1986.03,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其间:1982.09——1985.08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专科毕业);

1986.03——1987.06,开滦矿务局团委副书记;

1987.06——1992.08,共青团唐山市委书记;

1992.08——1995.03,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其间:1992.09——1994.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1993.03——1994.10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5.03——1997.12,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其间:1995.09——1997.05在河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12——2001.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正地厅级;其间:1996.09——1999.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

2001.07——2002.03,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3——2006.07,中共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1999.09——2004.08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班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6.07——2008.10,中共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08.10——2011.01,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

2011.01——2014.04,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4.04——2015.03,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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