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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茶陵县运管所原所长受贿9万余元获刑两年

日期:2016-05-22 00:19:5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303 ℃

近日,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茶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颜某因犯受贿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据悉,被告人颜某自2006年3月份至案发,担任茶陵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协助局长工作,主持道路运输管理所全面工作。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颜某利用其担任茶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之便,为管理对象在驾培审批验收、车辆燃油补贴、客运延期经营许可、市场秩序稽查、矛盾协调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过程中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2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对其中7.2万元予以认定。

“为了尽快把驾校审批手续批下来,我和姐夫李某送了1万元现金给县运管所所长颜某。”某驾校负责人刘某证实。

2013年,刘某开始申报筹建茶陵县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为了顺利通过县运管所的驾培审批,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和李某到颜某的办公室,送给颜某现金1万元。2014年3月26日,在颜某的帮助下,该驾校顺利通过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临近春运客流高峰期,为了使两辆要报废停运的客车继续营运并获得国家燃油补贴,我找到运管所所长颜某帮忙。”肖某证实。

2011年底,肖某承包经营的茶陵至某乡镇客运线路的两辆客车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31日车辆审验有效期届满,但临近春运客流高峰期,肖某到县交通局运管所找到颜某希望这两辆客车继续营运,并向颜某承诺好处。颜某同意肖某的请求,让这两辆客车继续营运到2012年6月该车队购置了新车为止,肖某还顺利领取了这几个月的相关燃油补贴。2013年11月初,肖某在银行领取了2012年度燃油补贴后,为感谢颜某的照顾,从燃油补贴款中拿出1.5万元,到运管所办公室送给颜某。

“我提前一个月就打了报告申请办理线路牌延期,颜某一直没有办理,多次找颜某,颜某总是推辞说要开会讨论。”客车营运人谭某证实。

谭某车队中的一客车营运许可将于2014年9月到期,谭某于2014年8月4日向县运管所申请办理延期经营许可,颜某表示要等开会集体研究后再决定。为了尽快办好延期经营许可,2014年8月的一天,谭某路过颜某父母家,在门口以装修房子为由送给颜某现金3000元。后,谭某顺利拿到了该车延期经营许可。

谭某车队中的另外两辆客车营运许可将于2015年元月到期,于是谭某口头向颜某讲了几次延期的事。因谭某担心申请办理延期经营许可的事再受阻,便于2014年11月的一天,在颜某的办公室,送给颜某现金5000元。谭某顺利拿到了这两辆客车的延期经营许可。

“为了感谢颜某积极帮助协调,公司最后顺利办到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为了感谢颜某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的照顾,公司委托我利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节假日向颜某送2000至3000元不等红包。”某物流公司职员陈某证实。

2006年至2008年10月,茶陵县某物流公司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接受县运管所的监督管理。2008年10月,该公司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要接受市、县两级监督管理,且每年要经过市运管处年审。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将申报道路危货运输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通过县运管所向市运管处协调,该物流公司最后顺利办到了危货运输许可。为感谢颜某的帮助,且为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得到照顾,2009年春节,该物流公司派陈某送给颜某3000元现金,2010年春节、中秋节、端午节分别送给颜某2000元现金。

“送乔迁之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颜某只是在其父母办乔迁时代收礼金,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且颜某在案发之前及时将钱退回。”庭审中,被告人颜某的辩护人当庭提出。

2015年1月1日,被告人颜某的父母举办乔迁之喜,某客运有限公司罗某以道贺的名义,送了现金1万元的礼金给颜某,希望颜某在车辆延续经营许可给予帮助。2015年2月6日,颜某被纪委带头调查后,与当晚颜某的妻子谭某将这1万元现金退给了罗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供述罗某送钱时,是希望颜某能关照罗某公司办理延续经营许可一事,颜某也收了钱,这不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这一供述与罗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另外颜某被纪检、检察院带走调查当晚,谭某才将罗某1万元礼金退还。该1万元应认定为颜某的犯罪金额,故对被告人颜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茶陵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原所长颜某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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