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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获刑一年半

日期:2016-06-21 22:46:51 来源:京华时报 热度:2021 ℃

原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康某,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购物卡,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多次将购物卡私分给中心职工,累计数额85万余元。此外,康某还利用职务便利,用课题专项经费购买某度假村消费卡,将9万余元侵吞。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罚金25万元。

案情

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超市85万元购物卡

康某,本市人,原系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据检方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康某在任该中心常务副主任、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经中心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虚构各种名目套取公款,购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物卡,以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名义多次将购物卡私分给中心职工,累计数额85万余元。

2013年6月,康某利用担任该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中心与北京市西城区某局合作“科学健身个性化指导体系标准研究及推广应用”课题的过程中,用课题专项经费购买某度假村消费卡,后虚构会议消费明细,将价值9万余元的消费卡侵吞。

根据案件材料,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0月13日接北京市西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康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线索,于2015年3月17日将康某传唤接受调查。在法院审理期间,康某家属主动交纳钱款3669元。

检方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

辩称非故意贪污只是上交时间晚了

该案庭审中,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没有异议,但对于犯贪污罪的指控,康某认为自己主动把消费卡上交,只是消费卡上交的时间晚了,没有贪污的故意。

其辩护人也认为,康某主观上认为“课题会议费”是自己为单位创造的福利,申报会议费和带领课题组前往消费,均是召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知情人众多,隐瞒消费卡的存在没有客观可能性,在案发前康某已将消费卡交至单位主管领导处,没有贪污的故意。

每次过节为发卡领导班子专门讨论

康某交代,她于2012年任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想给中心职工发放购物卡作为福利,于是和会计孙某沟通,问她中心的账面上有没有什么钱可以用来购买消费卡,孙某告诉她有哪些活动项目可以用来申请活动经费,可以申请多少活动经费,哪些活动经费可以用来购买购物卡发给职工。

之后康某在班子会上提出给职工发购物卡,康某称,因为可能大家觉得这个是给职工的福利,所以对给职工发卡的决定没有什么异议。

此后,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举办活动名义购买购物卡。康某交代,有一部分活动没有实际举办,“比如家庭医生活动项目是没有真实举办。”因此,康某将没有举报的活动费用以过节费名义私分。

根据服务中心主任助理孟某证言,一般“五一”、“十一”、元旦等节日前中心领导班子会讨论发购物卡的事宜。一般是由康某提出发购物卡,然后大家讨论发多少钱。“一般是每个职工300元或者500元。有一次是以绩效考核奖励的形式,给中心的中层领导发过1000元的购物卡。因为中心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能发现金,所以以购物卡的形式发放给职工。”

判决

两罪并罚获刑一年半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康某使用虚假会议材料入账和通过项目审计,对合作单位隐瞒未实际使用的会议费(已购买消费卡);2013年8月康某与副主任连某进行工作交接时隐瞒账外消费卡的情况,2014年8月康某正式调离时也未向单位上交消费卡,结合在持卡期间个人随意使用消费卡的情况,可以认定康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上述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康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据此,西城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决康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5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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