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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受贿46.1万元获刑

日期:2016-06-29 22:41:4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247 ℃

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他人好处费46.1万元,最终让自己深陷囵圄。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指定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51岁的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间,利用担任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刘某、罗某贿赂款现金44万元、收受廖某的贿赂财物价值1.5万元西服一套和价值0.6万元佛珠一串,共计人民币46.1万元。

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且在羁押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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