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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李伟明为地产商解决教育配套受贿1230万获刑

日期:2014-03-25 22:44:58 来源:羊城晚报 热度:3314 ℃

李伟明(资料图)

自2013年4月被广州市纪委“点名”后,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局长李伟明便“消失”了。记者昨日获悉,经广东省高院指定管辖,梅州市中院日前以受贿罪对李伟明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李伟明出生于广东罗定,2011年11月,时年48岁的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一审查明,李伟明在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局长、天河区文化局局长和天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受贿共人民币逾1230万元、港币10万元。其弟弟李伟民因助其受贿265万余元,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刑8年。目前,该案正由省高院二审中。

以权换房

两地产商“进贡”四百万

2002年,广州市47中要将初中部剥离出来。时任天河区教育局局长的李伟明事后供述,侨某集团下属公司负责人得知后,请求他将47中的初中部放在该集团开发的楼盘汇景新城内,同时暗示会送一套房产,李伟明答应了。在其帮助下,该小区教育配套问题得以解决。2003年1月,李伟明收受该集团原地产执行总裁唐某曦贿送的一套价值296余万元的房屋。

据继任天河区教育局局长的黄启林证实,其2003年6月到任后,广州市第47中汇景实验学校的选址、布局和建设都已完成。该校并非47中附属学校,但被冠名为47中。

一审查明,2002年,广州市创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决其开发的天誉花园小区的教育配套问题,找到李伟明。当年8月,李伟明收受该公司一套价值90余万元的房产。该公司行政副总裁文某兵在证言中称,当时需要解决的是幼儿园配套问题。

贪得无厌

三十“条子生”赚了两百万

因觉得太过张扬,李伟明将上述房产卖给了陈正理。陈在证言中表示,他的二三十个朋友、亲戚的子女读书问题,都是通过李伟明帮忙解决的。

李伟明记得,他曾通过教育局的分管副局长及各学校的校长帮助陈正理解决过三十个左右的学位。时任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副局长王某则作证称,天河区存在有违规入学的“条子生”情况,李伟明曾让其办过几个“条子生”,但姓名已记不清楚。

梅州市中院查明,从2001年至案发,李伟明先后解决了陈正理多个朋友、亲戚的子女读书问题,于2004年7月收受陈正理一辆价值25.98万元的小轿车。

为掩盖受贿犯罪事实,李伟明让陈正理将车过户到其弟李伟民名下。2010年4月,李伟明以“借款”为名向陈正理索取200万元。李伟民从陈正理的弟弟陈某庄处接收了200万元。李伟明共收受陈正理财物折价共225.98万元,李伟民帮助李伟明收受他人财物共225.98万元。

节操尽失

嫖娼住宿“免单”十万元

在任天河区教育局局长期间,李伟明为商人黄光平获得天河区多个学校的建筑、维修工程提供帮助,于2002年11月收受黄光平贿送的天河区龙口中路房产一套及车位一个,价值139万余元。李伟明2002年在澳门收受黄光平港币10万元。在任天河区文广新局局长期间,于2009年以“借款”为名向黄光平索取人民币150万元。其弟李伟民按李伟明的指示从黄光平的弟弟处接收了150万元。

在任天河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为广州伟某集团用一块位于广州市员村程介村东下甫地段的商住用地置换天河区教育局一块位于石牌西地段的教育预留用地提供帮助,于2002年底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张某平80万元。

任天河区文广新局局长期间,先后为广州凯某会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英某公馆酒店有限公司等10多家公司(个人)在办理或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折价共249万余元,李伟民帮助李伟明收受他人财物共40万元。

李伟明还有下列非法所得:收受广州市至某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股东林某忠2.5万元;黄光平为李伟明支付的在东莞市的嫖娼、住宿等费用共10万元。

一审解读

举报他人涉贪未算立功

法院查明,李伟明于2011年11月向广东省检察院举报称,时任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排辉分管天河区文化市场,多次出面为杨某彬申请广州凯某会娱乐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打招呼,李伟明认为其中涉及贪腐。2012年2月,李排辉到天河区检察院投案自首,交代其在担任上职期间两次收取杨某彬共9万元。

但李伟明的举报并未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立功。梅州市中院认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提供的线索或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李伟明举报李排辉没有说明具体犯罪事实,后李排辉主动投案,李伟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检方指控,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黄光平看中天河区文广新局下属事业单位天河区文化馆,请托李伟明将该馆提供给其经营字画。因此前多次收受黄的贿赂,李伟明答应了。李伟明无视天河区分管领导的相关指示,未将修改后的协议呈报审批,擅自将文化馆免费出租给黄光平的公司使用5年,李伟明此举涉嫌滥用职权罪。

梅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李伟明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故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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