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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副工程司李○○涉犯贪污治罪条例案

日期:2019-04-23 11:41:45 来源:台湾省廉政署 热度:1313 ℃

李零零系经济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下称水利署三河局)副工程司,自民国103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12月28日止,派兼大安溪疏浚工程采购案之主办,明知公务车辆不得私用及使用公务车辆之规定,竟利用主办采购案职务上得使用公务车辆之机会,佯以公务出差为由,却驾驶公务车辆至外县市旅游,嗣再虚伪填载使用纪录,使不知情之会计人员按水利署三河局与租车公司签订之租赁契约结算作为公务使用之租赁车辆金额,因而诈得使用该车之利益即租车金新台币(下同)1,414.8元及油料费用1188元,共计2,602.8元。另李零零基于上述意图及职务机会,以不实之日期,事由等事项申请出差,每次申请400元之出差费及交通费248元,使不知情之审核人员先后陷于错误,误认李零零确有实际至出差地点执行疏浚公务,共核拨2248元出差费予李零零,致生损害于水利署三河局差旅费核发之正确性。

全案经本署移送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办,嗣经检察官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由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分别依刑法第134339条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诈欺得利罪,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欺财物罪判决李零零有罪,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褫夺公权壹年,后经李零零提起上诉后,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驳回上诉,缓刑5年并应向公库支付新台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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