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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持有人诈骗十六万港元保险赔偿判囚十一星期

日期:2019-05-07 10:22:27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161 ℃

一名保单持有人串谋及企图诈骗六间保险公司共约十六万港元赔偿,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四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一星期。

詹广信,三十六岁,早前承认十一项罪名,即两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七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斥责詹广信是案中主谋,有预谋长时期诈骗保险赔偿,并称他所犯的罪行严重。

主任裁判官强调,保险公司为便利申索人及节省成本而简化索偿程序,但詹广信却利用这项弱点提出虚假保险索偿。

主任裁判官又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二十一星期,但考虑到詹广信认罪、向有关保险公司归还所诈骗的赔偿及愿意协助控方指证同案被告,故此将刑期减至十一星期。

詹广信须按主任裁判官的命令,经法庭向有关保险公司归还他因虚假索偿而收取约一万四千九百元的赔偿金额。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詹广信与曾宪杨互相认识逾十年。

曾宪杨于二零一四年五月向大新保险(1976)有限公司(大新)投保一份家居保险。曾宪杨获詹广信协助向大新提交两项索偿,讹称他在香港遭受财物损失,并要求取得共一万一千六百五十港元及二万五千四百八十元人民币(约三万一千八百五十港元)的赔偿。

曾宪杨因此从大新收取共八千五百港元的赔偿,并向詹广信支付逾二千八百港元作为他协助提出虚假索偿的报酬。

案情透露,曾宪杨于二零一五年九月至二零一七年一月期间向安盛保险有限公司(安盛)、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中银)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投保四份家居或旅游保险。

曾宪杨其后向该等保险公司提出四项索偿,要求共逾五万三千港元的赔偿。他在索偿表格上讹称自己在深圳遭受财物损失。曾宪杨亦向保险公司提交一份由詹广信制备的解释声明,详述该宗声称失窃事件,以支持他的索偿。不过该四宗索偿均被有关保险公司拒绝。

案情透露,詹广信的弟弟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向丰隆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丰隆)投保一份家居保险,受保范围涵盖詹广信的个人财物。

詹广信其后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偿,并要求二万一百八十港元及一万九百五十元人民币(约一万三千六百八十港元)的赔偿。他在索偿表格上讹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不过他的索偿被拒。

案情透露,詹广信于二零一六年九月向安盛、中银及安达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安达)投保三份家居或旅游保险。他其后向丰隆及该三间保险公司提出四项索偿,要求共二万六千三百六十港元的赔偿。他在索偿表格上讹称自己在深圳遭受了财物损失。

安盛及丰隆拒绝他的索偿,而中银及安达接受有关索偿并分别向他支付逾七千六百港元及四千四百八十港元的赔偿。

曾宪杨,二十九岁,散工,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起诉。他早前承认九项罪名,即三项串谋诈骗;四项企图欺诈;及两项串谋虚报有人犯罪,违反《警队条例》第64(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他早前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星期。

大新、安盛、中银、三井住友、丰隆及安达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董兆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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