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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凌河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原局长王奇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期:2019-08-20 15:45:06 来源:锦州市纪委监委 热度:920 ℃

据锦州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锦州市委批准,锦州市纪委监委对锦州市凌河区原副区长、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原局长王奇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奇志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悔改、修正错误之心,对抗组织审查,态度极为恶劣;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燃油款,变相发放福利;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违规向班子成员赠送消费卡,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影响力,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克扣他人财物,侵占群众利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极其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司法活动,私自会见涉黑在押人员;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财物;指使他人采用侮辱谩骂、故意滋事等暴力与“软暴力”方式进行讨债;指使他人伪造债权转移合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

王奇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诈骗、寻衅滋事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锦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锦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奇志开除党籍处分;由锦州市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将其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王奇志简历

王奇志,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大学学历。

1988.08-1993.02 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职工

1993.02-1995.07 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事员

1995.07-1998.04 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

1998.04-2002.02 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副主任

2002.02-2003.10 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

2003.10-2004.10 锦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

2004.10-2005.04 锦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办公室主任(副县级)

2005.04-2006.02 锦州市公安局防暴支队政治处主任

2006.02-2014.11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政委

(2004.08-2006.12 在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14.11-2017.04 锦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

2017.04-2017.05 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局长

2017.05-2019.08 锦州市凌河区副区长,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局长

(锦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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