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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查处村官贪污征地补偿款案:监督机制待完善

日期:2014-08-20 01:00:04 来源:正义网 热度:2007 ℃

    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外加两个村民小组长,在接受国家委托负责一项重大工程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点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虚开票据、虚报工时的方法,侵吞移民安置点建设工程款近10余万元。近日,这起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苗岭村的贪污征地拆迁工程款案审理结束,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6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尽管本案中的贪污金额不多,但这起简单的“村民基层组织成员”贪污案,暴露的不仅仅是一个基层村委组织集体腐化的问题,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大额专项资金”、“费用包干”为贪污犯罪提供可乘之机。2011年,三湾工程建设管理局与振安区移民安置办公室、九连城镇政府、庙岭村委会就庙岭村移民动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包干协议,由庙岭村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还建工作,并按照政策对动迁安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被告人董某某时任庙岭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某、林某某是村民小组长。三人是村动迁小组组长成员,具体负责庙岭村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工作。

    眼见成千上万的款项从手中流过,三人动了心,想从中弄点补偿款给自己花花,并通过虚开票据、虚报工时等手段将这个想法付诸实践。第一次虚报票据发生在2011年冬,三人将手伸向了安置工程所购买的水泥上,最终通过从水泥购买商处多开发票报销入账的方法,套出了万余元工程款。此后,三人先后多次虚报冒领出10余万元补偿款私分。

目前,在国家农村征地动迁补偿过程中,特别是像本案这种国家大型工程建设,政府往往会与村委会签订动迁补偿协议,将动迁补偿款直接发放到村,由村委会具体发放、管理、使用动迁资金,如此大额的动迁安置补偿款放在村民自治的村委会面前,为村干部集体贪污提供了可乘之机。

    征地拆迁领域村集体经济组织犯罪案件缘何多发?除却基层干部在面对利益和诱惑时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和责任、丢失了信念外,缺少监管是导致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本案中,政府将国家安置工程以“包干”形式交由村委会具体管理,并由村委会对拆迁补偿资金具体使用。虽然政府部门需对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有限;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更是缺少有效的内部监督,种种监督机制的缺失,为村集体职务犯罪大开了方便之门。

    但“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我们理应以查处这些违法村干部为契机,认真思考和反省一下,到底监督机制存在哪些“漏洞”,这些漏洞能不能进行有效的弥补,进而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管,从而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让村干部们远离犯罪,更好地为百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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