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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住建局原副局长雅贿受审 当庭称是买卖关系

日期:2014-09-20 14:53:13 来源:中纪委网站 热度:2272 ℃

 

犀利三问,批驳“买卖关系”

“被告,请你考虑清楚再回答,你和刘某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受贿与行贿的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刘某第一次给我5万元,我给他4幅山水画,第二次又给我5万元,我给他3块和田玉挂件,山水画和和田玉挂件的价值都在5万元上下,属于等值交换,所以我认为,我和刘某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2014年8月18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住建局原副局长高洪富,到了开庭审判的当口儿,高洪富还心存侥幸,竭力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护,妄图蒙混过关。

“被告,你把字画和和田玉挂件送给刘某分别是在什么时间?”

“是在刘某把钱送给我的第二天。”

“刘某以前有没有见过你的这些字画和和田玉挂件?”

“没有。”

“刘某有没有表示过想买你的字画和和田玉挂件?”

“没有。”

检察官连续用三个问题,将高洪富和刘某之间的所谓“买卖关系”批驳得体无完肤。

权威鉴定,驳倒“对冲”谎言

随后,高洪富又抛出了“对冲”的说法。他认为,刘某送他钱,他送刘某字画与和田玉挂件,正好“对冲”,拒不承认是受贿。

准备充分的检察官首先向法庭提供了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出具的和田玉挂件的鉴定证书和物价部门出具的关于山水画和和田玉挂件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书显示,4幅书画作品的价值约为0.96万元,和田玉挂件的价值约为1.2万元。两者的价值与被告所声称的都价值在5万元上下存在很大的差距,“对冲”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高洪富同样无法否认的是,在收受刘某10万元后,他利用自己担任住建局副局长的工作便利,为刘某提供了介绍工程、现场管理、验收工程、工程结款等方面的诸多便利。

至此,高洪富与刘某的受贿与行贿关系揭示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逆向”雅贿的新花招,就是想用买卖关系来掩盖受贿的犯罪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火眼金睛的办案人员面前,这样的花招不灵了。

法庭调查,力证受贿“丑行”

经法庭查明,2012年1月14日,高洪富被任命为南京市鼓楼区住建局副局长,分管公用事业科,负责全区的雨污分流工程。2012年春节,高洪富就开始接受一些施工单位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贿赂。到了2012年的6月和11月,他又分别接受了2次各5万元的贿赂,由于金额较高,他心里有些担心,但又舍不得放弃到手的利益,于是费尽心思想出了“逆向”雅贿的花招。

这两次受贿之后,高洪富的胆子越来越大,中秋、国庆、春节、女儿结婚都成了他的“收获季节”,直到2014年3月6日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组织调查措施的26个月时间内,高洪富从10名施工方负责人处,先后25次累计受贿36.4385万元,平均每个月受贿一次,每个月受贿1.39万元。高洪富就这样一步步走上了不归路。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2月,高洪富得知某行贿单位被检察院查出有行贿行为,单位账目被检察院查封后,当即退还了该单位帮其支付的3.5万元旅游费用。照理说,这时候,高洪富应该夜不能寐、心惊肉跳才对,但拿惯了好处的手哪里是那么容易收回来的,贪欲就像毒瘾一样难以戒除。2014年1月,高洪富又收受了其他两家单位的2万元购物卡,可谓是死不悔改。

在滥用职权方面,高洪富也是越走越远,他逐渐不再满足于在介绍工程、现场管理、验收工程、工程结款等方面给予行贿人一些便利,而是公然违反工程招投标程序,私自将工程指派给自己的关系户施工,甚至偷梁换柱,打着“包清工”的幌子,将工程交给已被上级住建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来施工。

旁听庭审,百名干部受警示

最终,法庭一审宣判:高洪富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为了让更多的干部受到教育,南京市鼓楼区纪委还组织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0余人,高洪富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30余人现场旁听了法庭庭审。

一位和高洪富同年转业的领导干部听完庭审后感慨:“高洪富今天被判了10年零3个月,非常令人惋惜,在担任领导职务才2年多的时间里,就大肆受贿36万多元,把心思都花在了怎样钻法律的空子、掩盖犯罪和逃避打击上。他走到这一步,关键还是思想上‘缺钙’,对自身要求不严,没有坚持住底线。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警醒,再好的狐狸都斗不过猎人,与其动脑筋琢磨怎么耍花招,还不如好好做人,做好自己的本分。”

费劲避“风险” 事发无“幸免”

高洪富案件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收受贿赂之后,返还给行贿人一定价值的字画和玉石,虚构了买卖的事实,把肮脏的行贿行为包装成高雅的艺术品交流,妄图掩盖受贿的事实,以求得内心的平静和虚幻的安全感。高洪富认为采取这样隐秘的方式,就能使行贿受贿的违法行为进入一个安全的“通道”,使得送者坦然,收者心安。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高洪富一审获刑10年零3个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其以“逆向”雅贿方式收受钱财,“创新”了受贿样式,折射出腐败官员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打击,的确是脑汁绞尽,花招不断。但不管披上什么样的马甲,不管转了多少个弯,不管洗了几次澡,贿赂款就是贿赂款,拿了就要付出代价,就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腐败案件中不断翻新的形式,不断出现的“变种”,更加隐蔽的方式给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添加了难度,同时也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必须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斩断权力与腐败的联系,还得从规范权力的角度努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不断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不断升级反腐“软件”,不断织密制度的“笼子”,从制度上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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