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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独资公司干部任职一年受贿6万余元 一审获缓刑

日期:2014-10-15 00:03:2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22 ℃

    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总工办主任赵某,在任职仅一年多,利用其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000元,鉴于赵某有自首情节,且退清赃款。近日,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赵某在任总工办主任期间,负责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字、质量监督、验收等主要工作。在实施某绿化及管网工程过程中,先后十几次收受顾某、姚某等建筑、建材公司回扣费2千—4万元不等。2009年11月,赵某在被相关部门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退清全部赃款,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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