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美加澳成中国贪官主要藏匿地 频现“贪官一条街”

日期:2014-11-06 10:44:43 来源:环球人物 热度:4895 ℃

“贪饱就跑,一跑就了”,这是国内许多贪官逃脱法律制裁的惯用手段。他们将海外视为避风港,想方设法转移财产,为日后做准备。而澳大利亚第一大城市悉尼,就是不少贪官青睐的天堂。

据环球人物杂志驻澳大利亚记者了解,悉尼很早就有关于中国贪官或其家属“深潜”于此的传闻。一些“老悉尼”常会用神秘的口气告诉记者:“那个谁谁谁,他现在就在悉尼生活。”

随着中国全球追逃追赃“猎狐2014”的展开,这些在华人圈里口耳相传的“秘闻”,成了澳大利亚媒体近来竞相报道的“猛料”:报道称,目前中国贪官隐匿在澳大利亚的财产规模以10亿美元计。为了转移财产,这些贪官制定了详细、周密的“路线图”。

露富夫妻财产遭质疑

苏冠林(音)和钱依(音)是居住在悉尼的一对华人夫妻。苏冠林今年32岁,经营着一家批发贸易公司;妻子钱依29岁,从事会计职业。

2013年10月,夫妻二人以130万澳元(1澳元约合5.4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悉尼北部传统的富人区卡拉瑞买下了一栋独立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别墅。在卡拉瑞地区,130万澳元的房子并不算太贵,但这对夫妻接下来的一个举动却有些“出位”。买下这栋独立屋后不久,他们便向市政部门提交了一个重建规划:把现在的房子都推倒,再花费50万澳元新建一栋有5间卧室的两层楼!

澳大利亚虽是一个富裕国家,但这里的大多数年轻人都没有他们这样的经济实力。当然,近年来不少中国人在澳大利亚创造买屋神话,苏姓夫妇的举动倒也没引起太多关注。直到10月17日,原中国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传来,澳大利亚媒体才把苏姓夫妇的财产与这位贪官联系起来。

报道称,苏冠林的父亲就是苏顺虎。为了转移资产,苏顺虎先安排儿子去澳大利亚留学,之后又办理了移民。澳大利亚《财务评论》根据苏顺虎的庭审材料和近年来苏姓夫妇的房产交易记录、公司登记等文件,描绘出了他们资产积累的“路线图”:从2008年12月到2010年1月,先后有16笔款项从香港和南昌汇入苏冠林和钱依在澳大利亚的账户,总额达120万澳元。在那之后,钱依在悉尼购买了一套价值220万澳元的联排别墅;7个月后,苏冠林花40万澳元购买了一套公寓。后来,这对夫妻以250万澳元的价格出售了联排别墅,随后在悉尼北部富人区卡拉瑞购买了上面提到的独立屋。

不过,在接受《财务评论》记者采访时,钱依矢口否认她们夫妻的财产与苏顺虎有关。她称“我们的钱和他(苏顺虎)无关,我们都有工作,不会坐等着国内汇钱来”。不过,从媒体拼凑起的线索来看,他们最初投资房产的资金,很可能就来自国内汇款。其实,要查清这16笔汇款从何而来,并非难事。

为什么选择澳大利亚

中国到底有多少贪官外逃,目前还没有官方的统计数据。但中纪委此前通报,仅2013年中秋和“十一”两个假期,出境的公职人员中有1100人没有按时返回,其中714人确定为外逃。今年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做出预警性判断,认为2014年腐败公职人员外逃现象可能还将加剧,特别是前期已经有关系人和资金在境外的公职人员,外逃机会增大。

对于外逃贪官的去向,中外媒体认为,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排名最靠前的3个藏匿地,这些地区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和“腐败子女村”。有分析称,这三国是传统移民国家,生活质量以及教育水平等均有很大吸引力。

就澳大利亚悉尼而言,这座世界最宜居城市,不仅气候宜人、商业繁华、基础设施完备,更重要的是生活十分便利。这里生活着约50万华人,即使不会说英语也可以搞定所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来澳大利亚旅游、投资,乃至移民定居。在悉尼的中心商业区,中国游客成为奢侈品店的主要客户。

澳大利亚的投资移民政策也给贪官提供了便利。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纷纷取消“富豪签证”时,澳大利亚在2012年推出“重大投资”签证,申请人在澳投资500万澳元,4年之后便可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由于这类签证对申请人没有年龄、语言限制,甚至也不需要坐“移民监”,因此受到中国富人的青睐。根据澳大利亚最新官方数据显示,“重大投资”签证从推出到今年7月1日,共收到1027份申请,其中90%来自中国,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因此成功吸收了14亿澳元的外国投资。

近日,澳大利亚政府又推出1500万澳元投资签证,对签证申请人给予更多优待:一年后就可以拿到澳大利亚“绿卡”。尽管要求申请者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但“富豪签证”还是引起了人们的疑虑。由于中澳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澳大利亚又对其移民提供严格的法律保护,因此外界担心,澳大利亚有可能成为贪官的“外逃天堂”。

澳方协助“猎狐”

今年7月22日,中国公安机关集中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3个月后,澳大利亚警方向媒体透露了配合中方行动的相关情况。

《悉尼先驱晨报》报道称,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亚洲事务部长官布鲁斯·希尔在接受采访时说,澳大利亚将帮助中国追查外逃到澳大利亚的贪官,他们在澳的非法资产也将被查封。据称,澳联邦警察已经与中方敲定了一份包含约100人的“优先名单”。几天后,澳大利亚广播公司进一步披露,澳大利亚当局会在几周内,查封中方通缉的7名重要经济逃犯的在澳资产。据《财经》杂志报道,这7人中包括云南省原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和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童言白等人。蓝甫、高严和童言白分别于1999年、2002年和2004年逃往澳大利亚。他们现都已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并取得了澳大利亚永久居住权。

此次中澳联手追逃的第一目标将锁定高严。出逃前,高严为云南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在他手里,至少有3个不同名字的身份证、4本中国护照及1本港澳通行证。1997年8月,高严被任命为电力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兼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又升任总经理。此后,他以养病为由,长期和情妇住在上海的“行宫”中,电力公司的工作都用电话遥控秘书完成。据说,下属汇报工作也很难见他一面。在1997年至2001年的4年间,高严明里暗里支持其子高新元插手电力系统工程项目,为他人承揽电力系统工程收取好处费,一笔就达千万元。此后,电力系统进行改革,高严一手掌控的电力帝国被拆分瓦解。嗅到“危险”的他,在被“双规”5个月后的2002年9月,躲过层层检查,潜逃海外。事后,仅被查出转移、藏匿的港币、美元等就折合人民币500多万元。2003年11月26日,高严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从他出逃到被警方锁定,已经过了整整12年。

高严不是个例,“猎狐2014”也不是中国首次集中追缉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将730余名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这些外逃人员多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转移财产等罪名。涉及资金比较巨大的,多为国企负责人和金融行业者。外逃企业负责人中,多数涉及的罪名是涉嫌利用职权牟利,骗购国家巨额外汇,走私普通货物、逃税,合同诈骗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前半年,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运用劝返、引渡、移民遣返、执法合作等措施,共抓获潜逃境内外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320名。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内的多个国家为中国的追查贪官行动提供合作。截至今年9月,中国已经与63个国家缔结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刑人等条约。

追逃追赃困难重重

由于贪官外逃资产是以各种隐秘形式进入澳大利亚的,因此目前没有确切的数据表明中国贪官在澳资产到底有多大规模,前文所说10亿美元计,也只是个约数。虽然澳方愿意配合中方追逃追赃,但法律人士指出,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不少困难。

首先是法律和社会制度不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亚洲事务部长官布鲁斯·希尔承认,中国贪官大都经过长时间的准备策划,他们先将配偶孩子送到澳大利亚,自己名下几乎没有任何资产。潜逃后,他们再慢慢地将贪污所得转换成诸如房产、股票等合法资产。希尔说:“他们并不是一夜之间忽然离开中国,身上也没有大量现金。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小心翼翼并且精心策划的。”由于澳大利亚法律对私人财产予以严格保护,在中国的外逃资产被“洗白”之后,如何认定、追索这些资产,本地法律又应如何适用,不仅是中方面临的挑战,对澳大利亚司法机关而言,也是一个问题。

其次,澳法律专家指出,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导致一些贪官滞留澳大利亚不归。而且,外逃贪官也可能利用澳大利亚移民保护法的一些漏洞,如申请避难等,逃脱回国接受审判。因此,追逃过程可能很漫长。但是,中国和澳大利亚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澳方理应对中国追查外逃贪官予以配合。

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次澳方与中方的合作绕开了没有双边引渡协定的司法障碍。对自以为“身份合法”的外逃贪官来说,这是决定性的威慑。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认为,此前,中国和加拿大等国在遣返外逃贪官问题上的重大分歧之一,是无法在分配外逃贪官转移到当地资产方面达成共识。而此次中国和澳大利亚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一致,这也是澳方承诺联合查没外逃贪官非法资产的前提。希尔态度明确,这些钱“从来都不应属于他们(外逃贪官),而是从中国窃取的不义之财”。

尽管困难重重,但中国政府的态度也最终让外逃贪官无处可逃。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近日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腐败分子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都一定要将其绳之以法。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0432210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