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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家研究所所长郑某滥用职权出售单位房产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缓刑

日期:2013-11-02 21:35:55 来源:东北网 热度:2110 ℃

    一研究所所长滥用职权,擅自出售单位房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该所长被取保候审期间,其妻子帮其逃匿,儿子作假证,并偷偷卖掉了研究所的一辆汽车。日前,这一家三口均被绳之以法,分别被河西区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人郑某自1998年起,担任本市一家研究所的党支部书记兼所长,负责单位全面工作。该研究所坐落于本市某工厂院内。2006年,该工厂被列入本市“三类”退出市场企业。2008年5月,该厂正式启动退市工作,土地转让给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由此涉及到郑某所在研究所搬迁问题。

2010年5月21日,郑某代表该研究所与上述工厂签订了搬迁协议书。同年5月底,郑某擅自决定将研究所厂房合计1500余平方米、办公用房106平方米,以56万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致使上述工厂的拆迁工作停滞,土地转让费不能落实。政府为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多次与王某协商,以120万元价格将郑某擅自决定出售的上述厂房和办公用房回购。后经他人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由其妻子肖某担任其保证人。同年8月初,肖某、郑某夫妇一起逃匿到乌鲁木齐市隐藏。郑某之子郑彬(化名)在明知郑某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并逃匿的情况下,在公安人员向其取证时,故意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意图使郑某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另查明,郑某还曾于2010年7月20日,以研究所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长城牌旅行车,个人使用。在郑某逃往乌鲁木齐后,该车一直停放在其居住的河东区某小区内,郑彬在明知该车属于研究所财产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22日私自配制该车钥匙,并将该车以7.5万元价格变卖,赃款归个人使用。2010年9月至10月间,郑某、肖某及郑彬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决被告人郑彬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万元,犯包庇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10个月,罚金1万元;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00元,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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