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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璧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侵吞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获缓刑

日期:2013-11-02 22:48:57 来源:新华网 热度:2209 ℃

 我国广大农村的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官不算老百姓口里的“官”,侵占国家资金构不构成贪污罪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的案件,村干部李某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贪污罪。

 经查明,李某原是璧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该村农村低保金、五保金的审核、申报等工作。2007年至2011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为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申报五保金,共计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2012年8月,璧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以前以为骗取一点五保金,最多只是违规的事情,从来没有想到村长骗五保金的行为会构成贪污犯罪。”案发后李某主动退出赃款,并真诚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交了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虽然将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身份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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