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江西省宜春钽铌矿扩能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及工程部主任易键民受贿被判刑

日期:2015-05-04 17:08:37 来源:光明网 热度:2337 ℃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西省宜春钽铌矿扩能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原主任及工程部主任易键民受贿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易键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同时判处追缴被告人易键民犯罪所得156000元,上缴国库。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易建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仅对2012年卢某某每月送给其5000元的起算时间提由异议,辩称不是从2012年4月开始,而是从2012年6月开始,共计金额为20000元,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易键民的辩护人则认为:1、宜春钽铌矿系国有控股公司;2、被告人易键民既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定罪处罚;3、指控被告人易键民从2012年4月至9月,每月收受卢某某现金5000元有误,事实上2012年4月和5月被告人易键民未收取卢某某现金,请求客观认定;4、2009年9月以及2009年中秋节、2010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被告人易键民收受卢某某所送的小孩升学礼金2000元及购物卡共计10000元和熊某某、周某某于2011年、2012年春节各送6000元购物卡给被告人易键民,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理由是被告人易键民与卢某某、熊某某之间不存在请托关系,被告人易键民也未为他们谋取利益;5、被告人易键民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易键民从2009年至2012年在担任宜春钽铌矿扩能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和工程部主任期间,利用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项目承包人卢某某等五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6万元。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易键民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退赔了全部赃款15.6万元。

    另查明,宜春钽铌矿原系江西稀土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国有)的下属企业。2003年12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合资组建新公司----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将其拥有或控制的包括宜春钽铌矿在内的14家企业的资产连同负债以及其所属采矿企业的全部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并变更至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占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份。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后,宜春钽铌矿虽属江西钨业集团的下属企业(公司),但其在职人员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并未置换,被告人易键民所任职务均经过矿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2007年12月,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登记变更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投资人股权由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占70%,上海望潮投资有限公司占30%,宜春钽铌矿仍属国家出资企业。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共同投资开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宜春钽铌矿虽已成为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但企业在职人员身份未置换,被告人易键民在宜春钽铌矿工作期间,担任扩能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工程部主任职务,属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键民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键民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赔赃款,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应予以采信,对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不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4734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