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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沙井原官员做黑社会保护伞终审死缓改无期

日期:2013-12-10 22:19: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热度:2599 ℃

深圳“沙井新义安”特大黑社会组织案二审昨宣判,被告人陈垚东、伍健东和刘少雄(从左至右)出庭。

    广东省高院对深圳“沙井新义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黑老大”陈垚东(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一审判处死缓)的上诉理由被驳回,维持一审定罪量刑。被称为“黑社会保护伞”的原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被部分采纳,二审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据悉,二审广东省高院共对此案的6名被告人予以改判。该案是广东省目前审理过的最大涉黑案件。

二审裁决围绕三焦点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院在深圳中院对以上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因是终审判决,40名被告全部到庭。

在宣读二审判决书摘要时,法官针对24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三方面焦点详述二审裁判理由。第一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存在以被告人陈垚东为首的“沙井新义安黑帮”问题,法院认为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陈垚东(绰号“龙哥”)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创始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如陈垚东行贿罪等。第三部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实施的一般犯罪”。

6被告人二审被改判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书46个判项中的40项。第一被告人“黑帮老大”陈垚东及第二被告人伍健东等的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广东省高院对刘少雄、文迎新等6名被告人予以改判,最受关注的便是“黑社会保护伞”的原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二审他从死缓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但刘少雄提出其不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诉理由,二审认为,刘少雄明知陈垚东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还借助黑势力处理村民纠纷;收受陈垚东巨额贿赂并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多名证人证明当地政府与“龙哥”等黑社会成员有勾结,故刘少雄依法构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改判焦点

刘少雄死缓

改判无期

原因:虽不构成自首,但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二审查明,刘少雄得知陈垚东出事后,同宝安区沙井街道某领导商量并在办案机关采取措施前上缴1000万港元受贿款存入廉政账户,并嘱其向宝安区委汇报,但并未说明受贿来源。在深圳市纪委将其带走谈话后,刘少雄供述收受陈垚东1000万港元的事实。

二审认为,虽然刘少雄通过沙井街道办退赃,但系被纪委控制后才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坦白从宽确定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新规定,刘少雄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坦白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又全额退赃,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将其受贿罪量刑由“死缓”改为“无期”。

文迎新不构成

敲诈勒索罪

原因: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内容矛盾。

一审认定“黑帮成员”文迎新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因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二审审查认为,一审认定的文迎新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但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内容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不符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为文迎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改判后,文迎新总刑期减去六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赖庆棠减刑两年

原因:检举一起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线索的案件立功。

二审查明,在该案侦查过程中,赖庆棠曾检举另一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当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属没有掌握犯罪线索。赖庆棠曾就此提出上诉,检察员出庭时也认为其构成立功,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意见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审对其按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数罪并罚,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减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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