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驻新余办事处主任吴某挪用公款并受贿36万元获刑19年

日期:2013-12-16 00:34:55 来源:法制网 热度:2420 ℃

    男子在收受36万元好处费后,擅自将公司货款转给他人使用。12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被告人吴某担任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驻新余办事处主任,全面负责新余钢铁厂以钢材抵铁矿石货款的销售和货款管理工作。1998年4月至2003年9月期间,吴某在收取杭州怡华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因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获刑16年)36万元好处费后,擅自将公司货款交给杨某作为资金周转使用,致使公司资金320万元未能追回。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51895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