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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日期:2016-04-30 11:38: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84 ℃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 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五)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 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七) 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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