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7-24 15:02:24 来源:普法网 热度:31 ℃
买卖房屋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若是签约后不久得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且补偿款远高于售价,卖方能不能反悔?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经中介撮合,李先生与买家王女士以总价168万元(约2.6万元/㎡)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约后,王女士依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贷款,顺利完成了产权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入住。数日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李先生所售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补偿标准达6万元/㎡。李先生即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提起诉讼。
李先生表示,因长期异地照料病重亲属及处理丧事等,其无暇关注拆迁新闻,若签约时知晓即将拆迁,其绝不可能出售案涉房屋,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
王女士认为,其购房是满足自住刚需,为此已反复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资。十余年间政府一直有公布房屋相关地段的拆迁改造规划,案涉房屋售价168万元符合签约时同地段的市场行情。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对案涉房屋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不存在重大误解,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决策。合同签约时,尚无行政部门明确将案涉房屋纳入拆迁范围的通知,同地段房价也未出现异常波动。签约后,拆迁补偿方案导致房价上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履约完毕后新发生的事实,不能反推签约买卖合同时李先生存在认识错误。李先生主张“若知悉即将拆迁绝不出售”,实为对未来收益落空的遗憾,而非对房屋当下属性的认知偏差。房屋作为大宗商品,价格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产生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交易风险。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对合同性质、标的物品种、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的错误认识。本案中,李先生不存在重大误解,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后,政策、市场变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变化,是双方理应自担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房屋买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双方均应慎重决策、信守承诺。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张雅慧
通讯员:曹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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