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2-22 16:26:40 来源:互联网 热度:806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囯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四条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第六条中的 “公安现役队伍”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四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现役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千二百平方米”修改为“一千平方米”,第二项中的“八百平方米”修改为“七百平方米”,第三项中的“三百平方米”修改为“三百五十平方米”。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辖区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一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役消防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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