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19 16:14: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11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3年7月8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和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有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与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和管理体系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电力通信金融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公共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其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街道中心城镇等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轻轨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四)幼儿园学校和科研医疗机构,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体育健身餐饮网吧等场所;

(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和主要公用设施区域;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区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八条 下列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店业客房内;

(二)集体宿舍公寓房间内;

(三)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区域;

(五)选举箱举报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或者行为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安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行业技术规范,确保其安全适用有效运行。

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安装,应当做到设备位置固定摄像范围相对固定,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条 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视频系统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自该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已建公共视频系统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安装范围的,其建设单位可以拆除,但应当在拆除前3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共视频系统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其运行维护由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属政府承租的,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运行维护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有序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的公共视频系统,其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预留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因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可以依法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二)出示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将监看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方式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四)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其正常运行,对因系统故障维护保养等原因暂时停用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摄像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信息以及公共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15日,涉及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信息资料有效存储期不少于两年。国家有其他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摄像设备的指向方位和范围;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

(三)非法买卖提供传播或者非法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四)删改破坏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五)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六)拒绝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及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

(七)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在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公安机关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安装范围而未建设安装的;

(二)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三)属于公共视频系统禁止安装范围而擅自安装公共视频系统和其他视频设备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受到侵害,公民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共视频系统资源整合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或者接入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改变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调取用途,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非法用途的;

(六)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69272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