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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6)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6-08-04  施行日期:2026-08-15

日期:2026-08-28 23:12:12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509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18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

废止《大庆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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