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6-08-15 施行日期:2027-01-01
日期:2026-09-04 23:11:54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2 ℃
宜昌市关陵保护条例
(2026年6月23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关陵的保护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关陵的保护管理以及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关陵,是指经国务院核定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宜昌市当阳市关陵路147号。
第三条 关陵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古建筑、金石碑刻、匾额楹联等文物;
(二)古树名木;
(三)关陵的历史风貌、传统空间格局;
(四)当阳关陵庙会、三国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关陵的保护管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现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关陵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关陵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宜昌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纳入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陵保护规划的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与使用监管;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第六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关陵保护规划,履行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的属地责任。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关陵的日常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
第七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统筹各类资金,保障保护经费投入。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捐赠资金。
关陵保护管理、关圣文化传承利用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关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公布,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文物保护档案,配备消防、安防、防雷等设施,定期开展环境与病害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关陵进行保养,对文物本体和保护设施进行日常监测维护。需要修缮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保养和修缮工作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 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规模、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关陵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关陵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对危害关陵安全、破坏关陵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十三条 在关陵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拓印文物;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
(四)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关圣文化史迹”联合申遗城市的交流合作,协同开展保护管理、价值挖掘和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五条 宜昌市、当阳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支持关圣文化活化利用,推动关圣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关陵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
第十六条 支持关陵保护管理机构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开展教育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关圣文化相关资料的挖掘、搜集、整理、研究和阐释。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关圣文化研究、展示、推广、交流等活动,传承弘扬当阳关陵庙会、三国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出版、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物资捐赠、技术支持、志愿服务、文创产品和旅游项目开发等方式,参与关陵的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的传承利用活动。
对为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第十九条 当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当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关陵保护管理和关圣文化传承利用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损害关陵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修缮关陵或者擅自在关陵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复制、拓印文物,损毁保护标志,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三)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关陵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与关圣文化相关的玉泉山显圣处石望表、显圣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6358293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