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生社会 > 正文

人民财评:明确电动平衡车的产品属性势在必行

日期:2020-06-12 17:45:0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热度:689 ℃

电动平衡车作为灵活、时尚的“代步工具”,在年轻消费者群体中深受欢迎。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涉及电动平衡车的事故屡屡发生。6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就电动平衡车发布消费警示:电动平衡车产品属性不明确,不当使用风险大。

尽管很多人尝试将电动平衡车当成一种交通工具,但中消协提醒,电动平衡车非交通工具,切勿在道路上骑行。很多地方的交警部门也时常提醒市民,电动平衡车不能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作为一种电力驱动的滑行工具,警方禁止电动平衡车上路有着较充分的法律依据。

话说回来,电动平衡车也不是普通的玩具。中消协认为,目前市场上的电动平衡车普遍不是按照玩具安全标准规范设计生产的,也未列入国家玩具安全认证,从其产品说明书的相关信息看,不属于儿童玩具产品。一些家长在缺乏看护的情况下让孩子使用电动平衡车,实际上也是将孩子置于危险的境地。

如果产品属性不明确,对电动平衡车的有效监管自然就无从谈起。模糊的定位,导致其以“四不像”的面目在市场上销售。虽然交管部门三令五申不允许电动平衡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但依然有人违反禁令,把电动平衡车当成通勤工具;而如果将其视为一种玩具,它的速度太快,更缺乏适用于儿童的保护措施。如果不掌握熟练技能,在使用过程中极其容易发生事故、受伤。

因为“时尚”的特点,不少厂家瞅准了销售电动平衡车带来的丰厚利润。近几年,各种品牌的电动平衡车出现在市场上,有的技术设计不达标就匆忙上市,有的电动平衡车采用劣质电池等不合格配件。尽管打着科技、人工智能等名头,但电动平衡车行业的无序竞争,拉低了产品质量的门槛。不少缺乏积累的厂家,在资本的助力下入局,埋下安全隐患。

实际上,更适合电动平衡车的定位是“运动娱乐工具”。电动平衡车虽然提供动力,不需要使用者付出太多的体力,但要想真正驾驭,需要掌握相当的技能,属于运动能力的范畴。就像滑板、轮滑等运动工具一样,电动平衡车提供的是一种运动体验。明确了这样的产品属性,才能进行合乎实际的监管,向消费者提供使用指导意见。

首先,对电动平衡车的使用场地要有明确限定。目前,交管部门明确电动平衡车不得上路,无疑是开了个好头。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公共道路以外的空间,电动平衡车就可以横冲直撞。怎样的场地适合电动平衡车使用,哪些地方又不允许电动平衡车使用,消费者和管理者都需要答案。

其次,对电动平衡车的操作技能,要引导和鼓励形成认证体系。很多带有危险系数的运动,都有相关组织对参与者进行认证和分级。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电动平衡车爱好者可以成立协会,制定入门者规范,并进一步推出考级、考证等措施,把电动平衡车使用纳入社会组织的协调管理中。在此基础上,设计电动平衡车的保护规范,比如要求使用者必须戴头盔。

此外,对电动平衡车的技术指标,应在生产源头进行更详细的规制。比如,电动平衡车应该不应该限速,应该限制在怎样的速度;应当安装怎样的保护装置,在发生危险情况时降低风险。只有实施严格的技术指标,才能淘汰不合格产能,让行业取得规范发展,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作为市场上新近出现的产品,对于电动平衡车的监管,要在谨慎探索和尝试中形成更严密的规范。这不是为了把电动平衡车一棒子打死,而是为了使其更加契合市场需求,既让爱好电动平衡车的人享有使用的乐趣,也让公共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只有尽可能消除概念、定位的模糊,才能消除分歧和误解,让电动平衡车在合理空间使用,不让无辜者被“飞来横祸”所伤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407753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