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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条例

日期:2021-10-08 10:18:55 来源:互联网 热度:639 ℃

(2021年1月19日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长寿资源保护

第三章长寿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特有的长寿资源,巩固巴马“世界长寿之乡”品牌成果,规范长寿资源管理,促进自治县长寿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寿资源是指长寿人群以及能够促进人类机体健康延长机体寿命的独特环境资源及其产品。包括:

(一)长寿人群;

(二)有益于延长机体寿命的空气土地气候水生物地磁等独特环境资源;

(三)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下产出的香猪火麻油鱼山茶籽珍珠黄玉米等农产品;

(四)民族特色文化民族医药;

(五)其他长寿资源。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寿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长寿资源的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划定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康养产业开发区,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的投入,加强长寿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长寿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长寿资源研究工作,从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加大对长寿资源研究机构的支持。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合理规划城镇布局,持续保持和优化自治县整体大气环境质量,提高自治县独特环境资源品质。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百岁老人实际生活分布状况划定长寿资源重点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的划定以及管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长寿资源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大力倡导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风气。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将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设为巴马祝寿节,开展祝寿活动,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证书,为百岁老人颁发牌匾。

关注关爱非自治县户籍外来养生的老年人,加强对外来老年人及其紧急联系人的登记服务,形成联合关爱机制。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户籍在本自治县的年满八十周岁老年人按年龄段每月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补助额度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发放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医疗保障提供经费支持。

户籍在本自治县的老年人在本自治县范围内可享受下列健康服务: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健康大数据平台上建立档案,按照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交通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为老年人就医诊疗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旅游者需要拜访长寿老人的,应当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遵守拜访长寿老人的有关习俗,拜访的时间和频次不得妨碍老年人正常休息。

除防治疾病需要以外,严禁在长寿老人身上提取生物检材进行检验或者试验。因采集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需要,确需在长寿老人身上取样检验试验的,需出示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批文并报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在本人或者监护人完全了解相关信息并同意后方可取样。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长寿老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提供长寿老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等服务,建设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造林绿化涵养水源保护植被节能减排等措施,加强对森林溶洞江河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加强保护区域内的水大气和生物资源,防治水大气污染。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区内香猪火麻油鱼山茶籽珍珠黄玉米等特色农业资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明确富硒锌锶土壤分布基础上,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秸秆还田深耕深松合理使用肥料农药等保护性耕作,改良土壤,保持和提高地力等级。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内的独特环境资源。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民族特色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对当地的“祝著节”“盘王节”等节庆活动“补粮”等传统仪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饮食习俗居住习俗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保护其整体性和传承性,维护其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保护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根据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

第三章 长寿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寿健康产品旅游资源康养产业等长寿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利用长寿资源应当符合自治县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康养产业规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和旅游康养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治县的长寿健康产品资源发展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提高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建立绿色产品补偿机制,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促进健康绿色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鼓励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依法申请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的长寿健康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统一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长寿巴马”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建立健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畅通调解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推动非诉讼方式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长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长寿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具有长寿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长寿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科技教育等领域的融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开发建设长寿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康养长寿健康产品产业时,应当考虑当地群众的利益,鼓励县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开发。景区景点所在地的群众,应当支持景区景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从事长寿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长寿资源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的规定,符合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绿化美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开发建设前,应先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景观文物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噪音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其性质布局规模高度造型质感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康养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对康养产业布局引导作用,推进建立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康养产业体系。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对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招商引资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康养企业项目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经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发利用长寿资源进行旅游活动康养产业开发以及在长寿旅游景区内修路建房或者兴建其他旅游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长寿资源,避免破坏环境。

进入长寿旅游开发区长寿旅游景区的人员,应当爱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独特环境资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长寿老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侵犯长寿人群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二)未履行为户籍在本自治县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按年龄段发放经济补助职责的;

(三)未为户籍在本自治县的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的;

(四)其他在长寿资源保护以及开发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在长寿老人身上提取生物检材进行检验或者试验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长寿巴马”注册商标或使用与“长寿巴马”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指长寿老人,是指年满八十周岁的自然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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