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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日期:2021-08-31 10:03:32 来源:互联网 热度:634 ℃

(2019年10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九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力。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别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对现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三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别成果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道。

开展专家决策咨询,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组织相关领域人才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实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凭卡在落户出入境居留医疗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以依法建设人才公寓。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评议和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第四十一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涉及人才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人才守法诚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核部门应当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议,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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