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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日期:2021-08-30 11:35:35 来源:互联网 热度:602 ℃

(1994年 9月 10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 11月 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04年 6月 30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 7月 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技术市场经营服务和中介机构的备案,核发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三)技术服务人工费的审批;

(四)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六)民营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及推广的申报;

(七)技术市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表彰和奖励;

(八)技术出口的申报;

(九)查处技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技术市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推动一切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技术交易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从事技术经营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技术市场交易范围

第六条技术市场的交易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技术出口技术中介等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活动。

第七条技术商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件资料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动物或者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生物制剂样品样机成套技术设备等。

第八条下列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一)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犯单位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通过经济合同进行的产品购销建筑工程承包和以常规手段或者生产经营为目的进行一般加工承揽以及劳务协作经营承包财产租赁等不属于技术交易范围。

第十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科技企业的建立变更与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有自己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有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迁移注销及经营范围和所有制性质变更,应当到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订立书面技术合同,并履行认定登记手续。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行按地域一次认定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订立技术书面合同,应当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并应当在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或者其委托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类型分类登记,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技术服务人工费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技术市场统计制度。技术市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技术市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第五章技术交易的财税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包括研究开发费中间产品试验费技术服务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技术咨询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等,下同)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智力劳动的强度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确定。

技术交易的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当事人不得将非技术性的收入计入技术性收入中。

第二十三条凡从事技术交易的科技企业支付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可一次或者分期直接记入技术服务项目成本。

第二十四条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凡从事技术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可享受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并按一定比例提取技术服务人工费,银行部门凭技术服务人工费审批单支付现金。

第六章鼓励与扶持

第二十六条科技人员辞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的,可以领办创办科技企业。

第二十七条归国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领办科技企业,在技术交易中可享受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与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

(二)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不如实报送技术交易活动情况的;

(三)弄虚作假欺诈对方订立假技术合同的;

(四)利用技术合同转包渔利的;

(五)非法出售转让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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