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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日期:2022-12-19 10:39:42 来源:互联网 热度:236 ℃

(2022年4月25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和社会公序良俗,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级市)网信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加强茂名好心文化的研究,推动“好心茂名”文化品牌建设,展现茂名精神文明风貌。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培育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积极传承和弘扬茂名好心文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各类文明行为规范,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公序良俗。

第九条 在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三)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不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口滞留或者逆行;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指挥;

(六)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噪声管理有关规定;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在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共建文明社区;

(二)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

(三)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四)不在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楼顶或者天台饲养家禽家畜和堆放个人物品;

(五)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乡村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支持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杂物;

(四)不得露天焚烧树叶木柴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按规定妥善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农业固体废弃物;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应当佩戴口罩;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和便溺;

(五)不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物品;

(六)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七)其他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驾驶车辆,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机动车驾驶人及乘客下车前,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开门时妨碍他人通行;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并排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超速,不逆行;

(四)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临时停放机动车应当在明显位置预留联系方式;

(五)在设有人行横道和道路隔离设施的道路,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其他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医疗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医德,不得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患者及其家属应当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三)其他医疗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贸市场管理人应当科学设置摊档摊位,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离,引导农贸市场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二)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药品;

(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四)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不乱倒餐厨垃圾;

(七)加强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居住;

(八)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倡导微笑服务。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在维护旅游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二)爱护花草树木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和旅游设施;

(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四)维护景区公共卫生,自觉清理野外宿营就餐产生的废弃物;

(五)遵守出国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

(六)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遵守;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应当为宠物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四)不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播先进文化,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二)尊重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作品;

(三)尊重他人隐私,不窥探传播他人私密信息;

(四)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人肉搜索恶意诋毁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维护校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好心茂名”文化教育实践活动;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文明教学关爱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

(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维护家庭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传承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争创“好心茂名”家庭;

(二)孝敬长辈,关心老人;

(三)互相关爱,自觉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不实施家庭暴力;

(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倡导下列基本文明行为:

(一)践行社会互助,关爱独居老人孤儿留守儿童失独家庭孕妇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争做“好心茂名”人;

(二)采取绿色低碳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吸烟,不酗酒;

(三)参与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

(四)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生态环境,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五)破除陋习,节俭办理年例婚丧事宜,开展文明祭扫;

(六)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捐献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

鼓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第二十六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无偿献血和依法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按规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评选表彰制度,对在文明创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加强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推动文明实践积分超市等项目建设,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

第三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城市内街窄道以及镇(街)主要街道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标志标线,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二)电动车辆充电设施;

(三)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盲道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电梯公共厕所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六)公共场所急救设施设备;

(七)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

(八)好心书屋(吧)好心绿道好心主题公园等茂名好心文化公共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文明行为和茂名好心文化的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新闻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开办文明行为专题宣传栏目,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不文明行为,加强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缆)插座进行充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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