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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15-10-24 23:27: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51 ℃

商建字 [2004] 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适应典当行现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换发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年审不合格年审前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商务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在换发过程中,应保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不变,并填写《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典当行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我部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典当行终止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向我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五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04年6月15日前将《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报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将原国家经贸委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全部交回我部,并领取商务部印制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请各地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新发放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寄送我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 系 人:市场体系建设司标准处 孙 勇李党会

联系电话:010-8518705585187053 传真:85187054

附件: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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