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经济金融法规 >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5-10-26 12:36:4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05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单位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收集记录和使用会员单位的诚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守法守信自律情况记录和对判断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包括以下从事证券业务并已加入协会的机构: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五)基金托管机构。

第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会员单位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奖惩信息和投诉信息。

第八条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注册信息包括机构编号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网址等。

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编号资格类别资格证书号批准部门批准时间有效期等。

其他信息包括会员单位的资信等级评定信息商业信誉记录等。

第九条经营信息包括: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和组织结构信息。

业务信息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数据。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财务数据,历年财务指标等。

组织结构信息包括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状况等。

第十条奖惩信息包括:奖励信息和处罚信息。

(一)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表彰单位表彰时间和文号等。其中表彰单位包括: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国家各级主管机关;

3.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5.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二)处罚信息包括受罚机构名称责任人处罚时间有效期处罚原因处罚单位处罚类别文号等。其中处罚类别包括:

1.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处罚的,包括警告责令改进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2.受到协会处分的,包括书面批评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3.受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处罚的,包括下发监管关注函警告会员内通报批评公开批评限制交易暂停自营业务或经纪业务取消会籍以及对其诚信状况有直接影响的其它处理行为;

4.受到地方证券业协会处分的;

5.受到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罚的;

6.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投诉信息包括: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调查情况处理结果被投诉者申诉说明等。

第十二条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会员单位建立信息交换渠道,以约定方式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或从政府公报有关组织发布的奖惩公告媒体报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

从媒体报道收集的诚信信息,应与当事会员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协会按下列途径收集到诚信信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或更新。

(一)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录入,协会进行核对,如有疑义,可请会员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当其中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采用本项前述办法进行更新;

(二)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由会员单位通过专用数据报送系统定期报送协会,协会按规定标准进行收集并记录;

(三)奖惩信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或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中收集,协会依据记载诚信信息的正式书面文件或经核实的媒体报道进行记录;

(四)投诉信息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或从证券监管机构等国家机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转来的对会员单位投诉信件中收集,协会如实记录全部投诉信息。

第十四条协会公正客观地记录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五条诚信信息的使用范围限于:

(一)作为协会进行日常自律管理行业评比吸纳会员参加协会相关组织对会员进行诚信评估的依据;

(二)作为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审查的参考;

(三)作为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四)协会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协会对诚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并提供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对于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诚信信息,协会按统一的标准进行确定并予以公布,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

下列机构还可查询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诚信信息:

(一)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查询被调查对象的各类诚信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查时,可以在调查范围内查询相关诚信信息;

(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其所属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奖惩信息;

(四)除按规定应保密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外,会员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的各类诚信信息。

第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

(一)查询已公开的诚信信息的;

(二)会员单位按规定权限查询本单位诚信信息的。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信息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认为本单位诚信信息有错误的或对本单位诚信信息持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更正或提起申诉:

(一)认为基本信息或经营信息中的组织结构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通过专用网络系统自行更正,协会进行核对;

(二)认为经营信息中的业务信息或财务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确认后,予以更正;

(三)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会经核对,属于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属于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原始信息有异议的,会员单位可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

(四)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诉报告。申诉报告内容列入投诉信息记录。

会员单位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提供信息机构申请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书面答复同意更正的,协会按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更正;提供信息机构不同意更正或没有书面答复意见,会员单位仍认为奖惩信息有错误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异议报告内容列入奖惩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诚信信息的保存分为当前保存与历史记录两类,超过当前保存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后,一般不再提供查询服务。诚信信息的当前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当前保留;

(二)经营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三)奖惩信息设定5年当前保存期;

(四)投诉信息设定3年的当前保存期,超过当前保存期,已经核查有结果的或确认无法核查的,载明情况后转入历史记录库;正在核查的,载明情况后在当前库中继续保存1年。

第二十条协会对记载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立卷保存,对诚信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予以备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查询或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报送诚信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予以提示警示;仍不改进的,协会按有关自律规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会员诚信信息或超范围使用会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对提供信息机构提供的会员诚信信息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诚信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05240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