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经济金融法规 > 正文

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日期:2015-10-26 12:36:4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53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号

根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为加强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管理,规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现发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规定》。

商务部

二零零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管理,规范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协助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有两种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供选用,标识由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和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构成,建议使用首选标识。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及其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及辅助色彩分别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第五条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品牌,其企业可以在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六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八条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只能使用在与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九条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被撤销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十条依据《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被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品牌所有权变更后,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使用权随之变更。

第十一条未被授权使用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称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冒用和伪造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

第十二条对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标识的保护,依照《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44192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