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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5-11-01 18:12: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25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000年一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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