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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

日期:2016-04-15 21:14:05 来源:互联网 热度:3983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法发[1993]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待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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