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税务法律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11-01 19:09:3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14 ℃

国税函[2005]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将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04615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