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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日期:2016-06-23 12:40:0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26 ℃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2005-12-27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对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2)。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40%的滑准税(见附件3),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20个非从价税税目仍按原税率执行(见附件4)。

(二)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64项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7)。

3.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8)。

4.继续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按最惠国税率执行(见附件9)。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0)。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1)。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

l.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2)。

2.对原产于苏丹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3)。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按进口税则列目方式调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14)。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15),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31021000)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税率为30%;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15%;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以下的非合金铝按5%税率征税。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税则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6),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比2005年净增55个。

特此公告。 
附件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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