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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日期:2023-12-01 23:54:51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7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精神,结合宁夏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

三、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经济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要求的贯彻实施;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自治区和区本级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地方金融工作;自治区经济领域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点改革的出台和执行;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等。

关于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等相关工作,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等;

(二)编制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说明,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编制依据、主要考虑、指标说明、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三)关于上一年度自治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自治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四)主要政策措施应当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并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九、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更好完成。

十一、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分析经济形势,提出意见建议。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资委、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经济运行情况,及时提供月度(季度)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等相关资料,便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

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对经济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适时召开专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听取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四、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

(二)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

(三)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区区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自治区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应当与国家规划和自治区上一个五年规划相衔接,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主要政策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能够保障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实现。

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十六、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第三年下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同时,可以选择若干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同步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研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

(一)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自治区党委的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

(二)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

(三)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七、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八、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十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二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中央以及自治区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要求、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经济安全等情况,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推进落实。

二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重要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经济安全、自治区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改革或者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自治区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金融业运行和金融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前款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金融运行分析及相关数据、材料。中央驻宁金融监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对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聘请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委托第三方评估,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咨询专家库,为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支撑。

二十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监督,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十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注重发挥财经类代表专业小组、基层联系点等的作用。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监督工作,应当认真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围绕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十八、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重大经济活动应当邀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二十九、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决定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办法。

三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向社会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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