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决定

日期:2023-12-01 23:54:53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示范区的决定

(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结合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引导各民族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着力在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维护民族团结和睦上作出示范,在构建“六共”格局、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上作出示范,在创建“5585”模式、推动共同体建设有形有感有效上作出示范,在探索创建工作评价标准、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指标体系上作出示范,在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上作出示范。

二、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实施党员干部培元固本、青少年学生夯基育苗、各族群众凝心聚魂、社科理论正本清源工程,开展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持续抓好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月”等各民族共同参与的活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打造和推介具有中华文化底蕴、汲取各民族文化营养、融合现代文明、体现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作品,讲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宁夏故事。

三、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意义,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紧盯“四新任务”,实施“五大战略”,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实施居民收入、移民致富、教育质量、健康水平、文明素养、城乡面貌提升行动,着力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力弘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激发各族人民以实干展现新作为、靠实干交出新答卷的内生动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征程中同舟共济、携手并进。

四、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施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新经济组织、进宗教场所等,不断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方式载体,提高示范创建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扎实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深化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五、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民族工作政策和地方法规制度,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建立健全各族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统一,提高防范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能力,守牢意识形态防线。

六、各级人大应当依法行使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职权,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做好立法、监督和代表等工作。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大立法力度,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围绕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民族工作方面的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推动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认真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相关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使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等职权,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工作规划、职责任务,纳入普法宣传、执法检查等工作内容,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相关工作。

八、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监督,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

九、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围绕加快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民族群众等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94046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