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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港法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日期:2016-01-03 15:01: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21 ℃

记者余东明 2014年,山东东港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986件,审执结10756件。近日,该院从审结的10756件案件中,该院梳理出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案例1:集中公开审理系列制售“毒豆芽”案

【案情】2014年1月份,日照市工商局东港分局对日照市金阳市场、石臼市场等大型市场内销售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多名豆芽摊贩所销售的豆芽,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该两类物质为俗称的“无根豆芽素”的主要成分,若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致癌、致畸形的副作用。东港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11起制售“毒豆芽”案件13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2014年,东港法院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公开审理了系列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捡拾、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狗肉、猫肉案件等,并邀请各界群众及媒体来院旁听,对被告人均判处实体刑,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2:依法审结李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情】2013年,被告人李某于多次冒用“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递“法轮功”宣传信件、宣传单,并从北京聘请了全国知名维权律师为其修炼“法轮功”的罪行进行辩护。东港法院针对该案制定了完备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前会议,对73封信件及大量视听资料等证据进行严格质证,经过庭审,被告人认识到邪教对自己、对家庭的危害,从最初的不认罪,到后来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东港法院最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典型意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统一、正确、有效实施。东港法院对此类案件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制定完备的庭审方案,实现庭审井然有序、被告人积极悔罪的良好效果,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

案例3:依法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情】2013年5月,被告人钱某在日照承包了一家石料加工厂,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李某等13名工人工资22万余元。2013年10月初,钱某谎称机器损坏,需到外地维修,离开日照,并切断与外界联系。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李某等人投诉后,先后向钱某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均未得到回应,随后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2013年11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藏匿在浙江吉安的钱某抓获。2014年4月15日,东港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以来,东港法院审结的首例典型案件。该案通过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加大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给恶意欠薪的“老赖”敲响了警钟,具有典型教育意义。

案例4:依法审结7名乡镇民政所、人社所工作人员贪污案

【案情】某镇民政办主任王某、某镇人社所所长许某某等7名被告人,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截留、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低保补助资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等国家补助款项及慈善捐款。东港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两年半到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东港法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2014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5件21人,其中,7名乡镇民政所、人社所工作人员,因贪污低保补助资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等,均被判处实体刑,推动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案例5:妥善审理陈某、林某利用“车载伪基站”实施网络诈骗案

【案情】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林某从福建厦门出发,途经江西、湖北、河南、山东等省份的十几个地市,通过“车载伪基站”冒充工商银行客服等发送诈骗短信十万余条。家住日照的被害人王某通过诈骗短信中的网址,登录伪造的网上银行界面后,顷刻被转走2900余元。2014年2月,东港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互联网及其他信息技术实施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成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犯罪类型,2014年,东港法院先后依法审结了陈某、林某利用“车载伪基站”实施网络诈骗,赖某等利用pos机套现实施诈骗等新型犯罪,有效遏制了迅速蔓延的高科技诈骗犯罪活动。

案例6:妥善审理系列涉水库周边畜禽、鱼类养殖污染整治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2012年5月,原告蔡某与被告日照某水库茶场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蔡某在承包区域投资养殖山鸡。因水库周边环境整治,被告欲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搬迁养殖场,原告认为合同未到期,此时搬迁养殖场将会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3000余元。东港法院法官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多次实地调查,并向原告释明水源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最终促成原被告和解,原告主动搬迁了养殖场。

【典型意义】2014年,东港区打造“生态建设年”,着力推进“五个生态化”建设,东港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妥善审理了涉日照水库周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项目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协调解决了涉四亩地水库、西石墩水库鱼类养殖污染整治的承包合同纠纷案,切实推动了“美丽东港”建设,保障了区级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案例7:妥善化解两起涉石臼街道凤凰花园北片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案

【案情】2012年,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石臼街道凤凰花园北片区被列入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建项目,张某和安某的房屋被列入片区改造范围。在安置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张某和安某与东港区政府产生分歧,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理,东港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和安某的诉讼请求。因判决生效后,张某和安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6月,东港区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港法院法官先后十余次到张某、安某家中,进行全面细致的释法析理,并多次召集征收双方进行座谈,最终促成当事人张某、安某与征收实施单位顺利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保了拆迁改造项目顺利动工。

【典型意义】近年来,东港法院积极助力城中村改造,在东关北路改造、204国道拓宽、石臼街道凤凰花园北片区改造过程中,通过上门入户做工作,促成多户和谐拆迁,无一矛盾激化,有力推动了拆迁改造项目顺利动工。

案例8:妥善执结涉文化社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1年9月,东港区日照街道文化社区居委与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租赁土地被列入全区旧城改造项目,文化社区居委与徐某协商收回土地,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拒绝迁出涉案土地。后文化社区居委将徐某诉至法院,东港法院于2011年11月一审判决徐某交回已超期占用的集体土地,次年2月,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为维护群众利益,东港法院依照制定的详细预案,对案件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并全程邀请区检察院、公证处监督。经过12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涉案土地仓库内50余车次货物全部迁出完毕,强制执行工作圆满完成。

【典型意义】该案判决生效后,徐某抵触情绪大,曾先后多次到各级机关及媒体信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社区三幢安置楼无法动工,百余居民先后多次集访。东港法院通过事先制定科学详实的执行预案,实现案件妥善和谐执结,维护了群众集体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案例9:妥善调处14起涉日照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情】日照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部分职工,因与公司高管产生矛盾,自2004年成立职工监管会开始上访,期间涉及的委托经营、财产损害赔偿等案件陆续诉至东港法院。2014年7月,14名职工又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要求分配公司利润。东港法院受理案件后,制定了严密的风险防控预案,并多次找涉案职工释明法律规定,协调企业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部分职工放弃分配公司利润,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并确认其出资额,纠纷实质解决。

【典型意义】近年来,东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服务企业力度,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涉案人数众多、矛盾突出尖锐的集团诉讼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均积极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尽量通过调解、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有力规范了经济秩序,避免了群体事件发生。

案例10:依法审结姜某等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

【案情】2014年4月,姜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由日照市山海路闯卡进入沈海高速公路,逆行至下行线710KM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姜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13 mg/100ml。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后闯卡逆行在高速公路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其自身安全,属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最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东港法院针对有醉酒驾驶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以判处实刑为原则,严厉打击醉驾行为,2014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32件32人,27人被判处实体刑,有力震慑了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对广大群众起到了积极的宣传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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