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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微山:农民工追讨工资信访竟以敲诈勒索罪被判3年

日期:2015-10-11 23:36:40 来源:中国公益诉讼网 热度:3025 ℃

【读案时间】农民工追讨薪水信访竟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类似事件已多次见诸报端。学者通常认为,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信访机关或其他主体如果认为信访人索赔有理而进行补偿或赔偿,应受法律保护;信访机关或其他主体如果认为信访人索赔无理,则应依法予以拒绝或告知其通过司法途径处理,认为有敲诈勒索嫌疑的,当时就应报案。如果信访机关或其他主体为解决一时之麻烦愿意主动"花钱买平安",事后却以"敲诈勒索"秋后算账要求追责,无疑是一种流氓做法。对于此类事件,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谨慎介入,据实处理。

“追讨工钱不成,通过信访途径解决,反而被抓,这是什么道理呀?”近日,四川巴中的陈加伟的家属反映说,2014年3月,陈加伟在山东省微 山县承接微山嘉盛商贸城的项目,结果被赶了出来工资也没发,他们去信访讨薪,结果被拘留,还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提起公诉。而被通缉的公司负责人为归案情况 下,陈加伟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加伟涉嫌敲诈勒索证据不充分,陈加伟、彭荣佳、王凯等人信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 罪的构成要件。家属质疑为何被通缉、公司委托负责人以及合同签订者邓为何未被抓捕、判刑。

信访追讨工资不成反而被抓

近日,陈加伟的家属向记者讲述了当时的事发经过,家属称,陈加伟和工友于2014年3月进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嘉盛商贸城施工。没有想到,同年5月开发商向他们施工队下达停工通知书,“开发商说,我们施工队施工的项目存在着质量问题”。

谁知,2014年5月20日,陈明胜带领明珠建筑公司工人要求陈加伟和工人搬离工棚,并说“你们不搬我们替你们搬”,然后将施工人的物品扔 出工棚,双方发生争执。家属说,一个外号叫刘老五的人称: “你们信访就别想走出微山,还说我们跟某县委书记、某县长称兄道弟,同桌吃饭。 还说你们信访也拿不到钱。”,而工人们要求发工钱遭拒后去信访,信访期间却遭遇多次停水停电。

家属说,工人前往济宁信访时,济宁公安机关先将王凯、邓爱国等人进行抓捕羁押。之后工人们去了济南信访时,公安机关将彭荣佳、孔祥清分别于 6月13日、14日进行抓捕刑事拘留。在陈加伟去找微山县陈县长说明讨薪及抓捕工人之事后,离开微山县政府院门口处被微山县公安机关抓捕刑事拘留。这时公 安机关将陈加伟,王凯,孔祥清,彭荣佳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又将4人的提起公诉到法院。

被控敲诈勒索被判刑

记者从微山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上看到,微山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陈加伟、彭荣佳、孔祥清、王凯等人以四川力行者劳务公司之名 进驻微山嘉盛商贸城C区项目部工地进行施工。5月18日,力行者劳务公司被嘉盛项目部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停工。陈加伟等人要求谈判,双方同意结算。 5月19日,王凯等人采取虚报人数、虚报工资标准的形式共同编造420余万元的虚假结算清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微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加伟、王凯、孔祥清、彭荣佳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8日微山法院判决陈加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王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孔祥清、彭荣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惊讶!实习生被判1年

记者了解到,被判1年的彭荣佳、孔祥清已刑满释放。被判1年的彭荣佳说:“我是刚毕业的实习生,工作还不到20天,平时打点资料和看看图 纸,这件事太冤了,我只是工地上的一个实习生,对电脑比较熟悉,就打点资料也能被判敲诈勒索罪,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济宁市中院,并强烈要求重新审 理。济宁中院根本就对我们的要求于不顾,就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维持原判,并作为终审判决。太无道理了,这简直无法用语言来形容地方司法机关的做法。这由 于是地方政府严重的保护主义,作为我们弱势群体来说,面对这天大冤案,就像一只无头苍蝇,感到无助、无奈、无能为力去为自己洗脱冤屈。这将是我人生中的一 个洗不掉的污点,这将对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要产生多大的影响啊!”说到此处,彭荣佳已是泪流满面,哽咽着说不出话了。

彭荣佳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公、检、法滥用职权、司法机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国务院颁发《信访条例》中明确国家公 民有信访权利。退万步讲,假使农民工在信访中存在问题,那么地方政府可对其批评、教育、甚至治安处罚等,但无论如何农民工要工钱的行为也够不上敲诈勒索 罪,若农民工要工钱去信访都要被判刑的话,那全国的监狱光关农民工也关不下。

律师:敲诈勒索证据不充分

巴中市巴州区九朝律师律师所律师彭才勇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加伟涉嫌敲诈勒索证据不充分,陈加伟等人信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 构成要件。认定其是否构成该罪,要看:1.陈加伟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陈加伟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3.陈加伟主观上是否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陈加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敲诈勒索的客体。

彭才勇认为,陈加伟以四川力行者建筑劳务公司与济宁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购买了大量的辅 材,先后投入了大量资金,而开发商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在未与陈加伟结清相关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情况下强行要求退场,同时组织不明身份人员到工地上闹事、打 架,对工地停水停电,对工地上的女工作人员张微微进行猥亵,基于上述原因,陈加伟及工人才到微山县、济宁市、山东省进行信访,以信访的渠道反映情况,希望 能通过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好这三个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陈加伟等人对政府是充分的绝对信任。陈加伟的行为合法,没有社会危害性。

彭才勇表示:陈加伟并没有威胁或要挟嘉盛公司或政府。罗勇忠受公司委托,全权处理双方工程款及人工工资结算问题。罗勇忠在此过程中虽多报了 一部分民工工资,但陈加伟对此并不知情,陈加伟的本意是通过信访要回其应得的款项,至于罗勇忠如何操作,陈加伟无法掌控,更未参与。但是开发商完全可以明 确对报价方的要求予以接受或不接受,政府在此过程中有义务予以正确疏导,数额虽相差悬殊,但陈加伟等人并没有主观威胁或要挟政府。

彭才勇认为,根据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陈加伟工地上面的问题开发商未进行解决而到政府逐级信访,其行为的本质是寻求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无法推导出其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彭才勇认为,陈加伟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至今,被害人并未因陈加伟等人的信访而向其交付任何财物或现金。编制工程结算、工资表及信访过程中,罗勇忠起了主要直接作用;罗勇忠虽未归案,但被告人不应承担因由罗勇忠的责任。

家属:将继续申诉或反腐举报

据被判刑家属向记者介绍,在二审判决后,众多家属难以接受,就去济宁中院找审理此案的谢斌法官,谢斌法官拒不见面,只在电话里说:“我们二 审是以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结案的,我们二审没问题,即使有问题,那也是一审法院的问题”。家属说:“听到一个人民法官能说出如此荒唐的理由,我们还能有希 望吗?”家属继续说道:“我们将继续向判决这次案件的上级部门,或者更高的主管公、检、法的单位举报、申诉。我们始终相信,邪不能胜正;我们始终相信,我 们生活在一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我们始终相信,我们有一个一身正气、英明神武的国家领导人;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发达的时代,陈加伟等人的冤 案,终有平反昭雪的那一天,我们也从呼格案、念斌案都能等到平反昭雪;我们始终相信在各位爱心人士的帮助下,一定会让陈加伟等在外务工的弱势群体人身安全 及财产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一定会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会让那些顶风违纪的地方政府某些领导得到应有的惩罚。”

家属质疑:案件存在多个疑点

家属表示,嘉盛集团为了降低成本,找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并提前更改了法人代表,有预谋的以一次又一次降低合同承包单价来强迫力行者劳务公司 签约,最初以470.00元每平方米签订第一次合同,中途降低15.00元以455.00元每平方米签订第二次合同,最后要以400.00元每平方米,导 致劳务公司无法接受。停工后,嘉盛集团采取了打人、停水停电、不给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并强行将陈加伟和所有工人逐出工地,这个行为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有地 方官员参与的强行毁约和不想给一分钱的恶劣行为。就此家属提出质疑:

济宁明珠建筑工人与力行者劳务工人争工棚引起冲突,力行者劳务工人本就住在工棚,在问题及工资未得到解决时,工人不住在工棚,请问工人住哪 儿?政府相关部门解决没有?却给力行者劳务工人安一个“占据工棚“的罪名。相关执法部门又该给后来的济宁明珠建筑工人安一个什么”罪名“呢?

嘉盛商贸城的开发人及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联合大检查,告知力行者劳务所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请问微山县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劳务是带人干活的。 基础施工是由施工方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现场施工、现场验收,万丈高楼从地起,谁敢马虎?请问,劳务工人在施工时,甲方及监理人员去哪儿啦?如果基 础工程由质量问题,是应该追究嘉盛项目负责人和监理人员还是追究干活儿的人呢?你们为什么不把监督施工的相关人员抓起来呢?假设质量问题由劳务工人造成 的,为什么联合大检查时,没有劳务相关人员呢?

劳务所报工程款数量,应含及很多无形开支、主材、辅材、人工费、生活费、车旅费、违约费等等。况且所报数量最终也是以双方共同商量、共同同 意的数据为准。陈加伟等人投入大量的资金,不远千里来建设微山、发展微山、繁荣微山,一分钱未拿到,还欠下巨额外债,何来敲诈勒索?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应以双方利益来处理,而不应单方以嘉盛集团所核数量、所提供的材料等作为法律依据。到如今,力行者劳务公司和嘉盛公司为了该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济宁市中级 人民法院打着民事纠纷官司,具体数额都还未有结果。这连民事纠纷都未有结果,这就说明此事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微山县司法机关就是滥用司法职权。这就是 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即使单方按嘉盛公司所说,力行者劳务法人代表是张俊,而与嘉盛公司签约的是邓绍峰,与嘉盛公司商谈工程款一事,又是力行者劳务法人代表及邓 绍峰委托罗勇忠全权负责与嘉盛公司商谈、处理一切事宜。而陈加伟等人也就是带人干活的,无名无份。为什么他们却成了事情的主要责任人?

微山县法院在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22日强制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辩护人所提的意见及辩护却置之不理,全以嘉盛公司单 方提供的为法律依据。开庭后,被告迟迟等不到结果。在等待漫长的3个半月后,于2015年4月8日,竟以莫须有的“敲诈勒索”罪判处陈加伟等人3年——1 年不等的刑事判决。就这样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让无辜者进了监狱,却让一个违约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嘉盛公司相关人员逍遥法外。

陈加伟4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加伟4人及委托律师强烈要求济宁市中院重新开庭审理。就在大家把希望寄托在二审时,济宁市中院却置众多不服一审判决的强烈要求,神不知,鬼不觉的进行书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记者在发生事件的工地包括微山嘉盛商贸城的项目负责人了解到,在工地上从没有见过被告陈加伟去往过工地,更不知陈加伟组织人去信访。记者致 电当事人亲属和该工地法人代表,称:“合同不是陈加伟签的,为什么被抓,实在不清楚。”关于该案件其他问题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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