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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行使监督权绽放法律生命力

日期:2015-12-29 17:26:5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454 ℃

讲述人:高广生(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

说起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亲身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联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将水污染防治法作为检查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对象之一,可谓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颇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有力印证。

作为一名普通的全国人大代表,一直以来我都十分关注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情况,曾多次参加相关调研,也提出过很多建议。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有幸作为检查组中唯一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在黑龙江的检查。

5月26日至29日,检查组一行先后检查了哈尔滨市何家沟综合整治、鸡西兴凯湖“水线、沙滩线、林带线”建设、牡丹江城市内河综合治理等情况,详细了解了哈尔滨市向阳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牡丹江市林口县兴华村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进展,还分别在哈尔滨市、牡丹江市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每到一处,检查组成员都细致聆听、认真记录,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多总结经验、发现不足。

在哈尔滨市的汇报会上,沈跃跃副委员长曾对执法检查这一监督形式作出评价。她说,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执法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动问题解决、工作改进和法律实施。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着力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梳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为修改好水污染防治法打下扎实基础。

沈跃跃副委员长的话让我感触颇深。我曾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每参加一次,对这一监督形式的认识就加深一分。

在我看来,执法检查的成效不可谓不显著:很多时候,一些地方工作的不足之处就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有些甚至是边检查边整改。执法检查组分赴多省市,并委托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最后形成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份凝结诸多心血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并分组审议这一报告后,8月份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又对报告进行了联组审议。我虽然未能到现场参加专题询问,却时刻关注着网上的直播动态。

“我们大家每天都要喝水,人人要喝水,天天要喝水,所以说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是水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袁驷委员的问题一出口,我心中霎时一阵激动:这正是我最关心的问题。而水利部部长陈雷注重实效的回答,让我再一次深切体会到了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的优越性。

据我所知,为了有效利用时间,过去几年的专题询问在提前报名的基础上,大概确定6至8名委员进行提问,提问人在有关政府部门回答不清楚、不完整时可进行追问、补问。经过前两年的经验总结,未报名提问的委员也可就不懂之处和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无形中增加了提问的人数、问题的广度,既确保了询问能够问出实效,又防止出现形式主义现象。

如今的专题询问,问答双方充分重视,不走过场,选题更贴近百姓关切,提问直切要害,政府有关部门缺位或做得不够的地方,多能在提问被发现。毫无疑问,专题询问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刚性监督的显现,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充分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

随着不断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迸发出旺盛生命力,作为有幸参与其中的一员,能够为法治中国建设出一份力,我与有荣焉。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工作的思考让我很受启发。明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我准备提交一份关于继续加大监督力度、督促法律真正“落地”的建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我国法律数量多、质量高,要让法律发挥最大作用,必须确保法律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否则,良好的立法就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治国理政的应有职能。 张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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