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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三年后妻子能索要保险理赔金

日期:2019-11-20 19:45:46 来源:法制网 热度:920 ℃

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宋瑾

2010年2月,家住新疆哈密市的王某在某银行贷款买房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份“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责任期为2010年2月1日-2020年1月31日。

2016年2月,王某和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伤害致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一病不起,家里家外全靠王某的妻子黄某一人支撑。

今年6月,黄某来到某银行办理还贷业务时才得知,丈夫在办理贷款时还购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可以获得6万元理赔金。

黄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受理,理由是王某已经去世3年,超出了短期险2年法定理赔期。

黄某及其他家属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将保险公司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家属理赔时是否超出了短期险2年的法定理赔期。

考虑到王某的母亲已经八十多岁,法官带着保险公司代理人前往王某母亲家中进行现场调解。

在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之后,法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保险理赔协议: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6万元,从调解成功之日起十日之内付清。

日前,保险公司已将6万元意外伤害理赔金支付完毕。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通过对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释法析理,分析案情,向他们讲明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应从本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时开始计算,因此原告索赔保险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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