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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更改合约内容服务缩水赔偿损失

日期:2020-02-28 23:45: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2 ℃

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雅璠 张丽君

宋某系某健身会馆的个体经营者,该会馆于2012年9月7日成立,2013年3月份正式营业,健身项目包括游泳、台球、洗浴、羽毛球等。2012年9月,祁某与宋某签订合约书,并交纳11998元会费,成为尊崇钻石卡客户,约定服务起始日期为2012年12月2日,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少使用10年,否则将按照比例退还会籍费。根据承诺,祁某每次可带一名年满16周岁的人士参与健身,终身免费使用室内恒温游泳池、健身设施、洗浴设备等。其后,宋某按照尊崇钻石卡的承诺提供服务,祁某经常带他人到宋某处健身,宋某对祁某带的人员并无特别限制。

2014年12月,宋某通知祁某,今后每天只能携带一人体验,每个体验的非会员每月只可进店一次,且不可重复体验;另外,带人员入馆时,游泳体验年龄不得超过60岁,健身体验不得超过45岁。

对此,祁某并不认同,双方遂发生争议,祁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如约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中,合同缔结时,宋某出具的宣传单应该视为要约的组成部分,合同成立后该优惠措施即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本案中,宋某将“每次可带一名年满16周岁的人士参与健身”的承诺,变更为“每天/次只能携带一人体验,每个体验的非会员每月只可进店一次,且不可重复体验;另外,携带人员入馆时,游泳年龄不得超过60岁,健身体验不得超过45岁”,该声明明显减少了祁某一直享有的合同权利。宋某单方变更优惠条款实属单方变更合同,未经祁某同意,不产生变更效力。鉴于宋某会馆仍具备履行条件,且允许祁某带人入馆,故宋某应当按照原有的承诺继续提供服务,法院对祁某要求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祁某要求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祁某虽主张宋某自2014年12月15日起应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督促宋某继续履行合同,以及祁某消费情况,法院参照月卡(全项)为800元的标准进行处理。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祁某每次到健身会馆健身时,可以携带一名年满16周岁的人士入馆健身,宋某应予以配合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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