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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使用超出范围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日期:2021-05-17 15:45: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98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2016年11月1日,甲公司经著作权人的合法转让,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字体的全部著作权。

在此之前,乙公司曾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签订《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约定字体使用期间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为华为、小米、OPPO等手机应用平台。

甲公司取得著作权后,发现乙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超出许可使用范围,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以下简称被诉字体)。

随后,甲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其向乙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后,乙公司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侵害了甲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法院查明,乙公司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合作协议条款或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该授权”,据此可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甲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解除权。

另查明,甲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发送了解除通知,乙公司亦进行了回复,故可以认定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乙公司未经许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侵害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余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在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权利人因被授权方的违约行为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后被授权方继续使用权利人相关著作权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如需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应及时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并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应的证据,以避免此后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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