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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购买瑕疵产品目的不纯驳回诉求

日期:2020-04-24 23:47: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80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张某在10天内分3次到某餐厅购买了5件进口预包装食品,后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食品是日本核辐射泄漏区东京都进口的,没有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中文标签以及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餐厅退还全部价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规定,依法不得进口。食品安全法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上述规定的权利主体为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作出明确定义,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因此,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而张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仍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并再以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牟利的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立法本意不符,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

法院认定,因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进口,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双方均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就此订立买卖合同,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餐厅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价款返还张某,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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