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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妪诉请养老子女理应分担费用

日期:2020-05-18 17:45:59 来源:法制网 热度:910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吴某与任某婚后收养了任甲,生育了任乙、任丙和任丁。1993年,任某因病去世。其后,吴某主要随任乙生活,也曾在外做保姆赚钱。现吴某年迈无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与子女有矛盾,不愿与子女共同生活。吴某诉至法院,要求4名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包括承担养老院费用(月均1000余元)、医疗费和百年后的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吴某已逾80岁,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吴某坚持要求入住养老院,不愿随儿女生活。其要求入住的养老院每月花费1000余元,仅为当地普通标准,诉讼请求尚属合理。4名被告虽各有一定的生活困难,但共同分担原告入住养老院有限的花费并不足以影响4人的正常生活。遂判决4名被告各承担吴某各项费用的四分之一。任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在选择赡养方式的时候,应充分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切实需求和真实意愿。为人子女者,应尽可能的给予老人更好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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