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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带有恋爱象征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日期:2020-12-04 17:45: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2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赵富林

范某和张某曾经是初中同学,毕业后两人各自忙自己的生活,交往并不多。2018年春,两人在同学微信群聊天中重新建立联系,感觉兴趣相投,好感倍增,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期间,每逢纪念日、节日和张某的生日,范某都会向张某发红包、转账表达爱意。

然而,但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张某提出分手。沉浸在痛苦之中的范某发现,从2018年4月至同年9月,在外务工的他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分17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2422元。

得知张某已与他人结婚,范某更是感到自己很“亏”,于是就向张某讨要所转的款项。后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5次归还范某13400元,剩余19022元一直未还。范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张某一直推脱。范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归还其19000元。卢氏法院官道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被告张某辩称,原告为追求其经常发具有恋爱象征意义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等红包,这些是原告自愿发送的,并非被告索要。这些红包应该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案涉钱款是否应该返还的关键在于该钱款是否属于目的赠与。如属于目的赠与,那么在目的未实现的情况下,被告继续占有该财产就会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本案中,原告在追求被告期间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2422元,其目的在于促使被告与其恋爱结婚,但32422元中的“520”“521”“1314”以及生日祝福、购买礼物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金额转账共计8622元,应属于一般赠与。因此,对于32422元中属于目的赠与的23800元,由于其目的因双方分手而未能实现,被告继续持有其所得利益欠缺正当性,从而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根据已查明的情况,被告已返还原告13400元,剩余10400元未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对于32422元中的8622元,属于一般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范某1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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