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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缺席判决还本付息

日期:2021-05-17 15:46: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85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2015年3月,某银行与赵某、秦某签订了《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为46个月,从2016年4月到2020年2月,利率为年利率7.505%,秦某提供名下房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嗣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赵某未能按约定返还贷款本息。截至2020年12月,尚欠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双方由此涉诉。

庭审中,赵某以尿急为由向法庭申请暂时休庭后竟一去不复返,法官遂电话联系赵某。令人意外的是,赵某表示因担心秦某在庭后纠集家人对其进行殴打,所以提前离开,并表示对拖欠借款并无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来,赵某和秦某系女婿和丈母娘关系,秦某认为自己是被欺骗才为赵某提供了抵押担保。后赵某无法返还银行贷款,秦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讨,赵某一直避而不见。庭审中,赵某感觉秦某及其家人言语不善,担心庭后被殴打,遂借机中途“尿遁”。

法院认为,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赵某、秦某存在金融借款和抵押担保关系,原告某银行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有原告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流水、欠款明细等佐证,法院予以确认。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赵某庭审中途“尿遁”,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秩序,干扰了诉讼进程,应按缺席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赵某返还本金41万余元,利息(含罚息、复息)3.7万余元;秦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保证诉讼活动及时、顺利地进行,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得到维护。本案中,被告中途采取欺骗的方法借机“尿遁”,让人啼笑皆非,同时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有违法庭纪律,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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