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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未满周岁提离婚?法院裁定驳回男方起诉

日期:2021-05-26 17:45:4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9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余佳晶 林怡佳

常言道,“生儿育女,人生喜事”,福建省福清市的依弟游某和依妹林某相识一年多后结为夫妻,并诞下麟儿,这本是一桩喜事,但却因游某起诉离婚险些让原本幸福的家庭陷入分崩离析的境地。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7年,福清依弟游某和依妹林某经人介绍认识,在201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去年诞下婚生子游游。可爱的小精灵给全家带来了欢声笑语,但因游某的工作性质,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让两人争吵频率日益增加。今年1月,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

游某诉称:“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我们俩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因我的工作性质,经常离家外出工作,我儿子又太小,为今后小孩子的成长及保护林某作为妇女的权益,婚生子由林某抚养更为妥当。”

林某辩称,日常生活中我俩虽有矛盾发生,但属于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我与游某的孩子还年幼,我不同意离婚。

福清法院经审查发现,游某和林某的婚生子于2020年1月6日出生,游某于2021年1月5日向法院提出离婚。依照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游某在法律规定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游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男方提起离婚作出一定的限制,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果法院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发现上述情形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夫妻双方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若是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一起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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